全国青年足球超级联赛-青年超级足球联赛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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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况足球超级联赛.可以不可以快速模拟一场比赛.模拟到我想打的比赛

2.为什么中国青年足球队这么厉害,一到成年的就不行了呢?

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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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你不想和一些弱队踢是吗? 这个没办法 因为要是跳过比赛 默认就是你输0比3.

总是踢弱队不过瘾吗? 我教你一个方法 在大师联赛刚开始的时候选择你的球队所在的联赛,

确定以后有一个选项 一个事更改球队,一个是不更改。

选择更改球队,然后就可以把世界所有的豪门都选择到你所在的联赛,这样场场都是高强度的比赛。

不过这样爽是爽了 ,踢欧冠就不爽了, 因为你们联赛里的只有6只球队能进入欧冠。其他的球队就全是鱼腩了,欧冠相对就没什么挑战性了

为什么中国青年足球队这么厉害,一到成年的就不行了呢?

我觉得主要有3方面原因:

1、目前主要的足球发达国家对于世界性的青年足球赛事并不是很重视,他们更加看重成年队的成绩。很多青年队的比赛,没有完全派出最优秀的球员参加。而中国由于成年队的水平不高,所以足协希望在青年队方面寻求突破,因此,凡是世界性的青年足球比赛,都派出了国内最好的年轻球员。

2、不排除在中国的青年队中,有个别超龄球员。

3、其实中国有不少极具潜力的青年球员,但是由于中国足球的大环境不好,在“青年球员”向“成年球员”过度的过程,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潜力没有被很好的挖掘。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 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